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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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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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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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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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2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四)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Chapter 2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不能出席大会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请假,由代表团负责人同意后报大会秘书处;代表不能出席代表团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负责人请假;代表不能出席小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代表请假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会议和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代表审议发言中提出的有关具体问题,能当场答复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当场予以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一般在闭会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能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经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会议应当继续对该项议案的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
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印发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Chapter 3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履职学习;
(二)开展就地视察;
(三)进行调查研究;
(四)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五)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代表履职经验交流;
(七)其他履职活动。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每年活动不少于两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每年活动不少于四次。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持代表证进行视察时,遇有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回避。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是不直接处理问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Chapter 4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代表联络站,组织代表进站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Chapter 5对代表的监督
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代表的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印发会议。
罢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书面通知代表本人。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