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印发会议。
罢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