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5年6月24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等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洋发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
市电信管理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相互协同,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进行前瞻性布局。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相关专项规划,涉及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征求市电信管理机构的意见。
市及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环节,应当会同市电信管理机构明确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的位置、规模等要求。
通信基础设施验收文件应当报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通信基础设施接入公用通信网。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规划建设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事先通知市电信管理机构,协商配套通信基础设施同步设计以及建设事宜。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采取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基础设施。
(一)采用的设备以及安全标准;
(二)符合建筑物安全要求的施工方案;
(三)施工时间、设备安装位置。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居民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并应当根据居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完善施工方案。
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机制,推动市政、交通运输、电力、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与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资源整合与协同发展。
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积极探索适用于不同场景的共建共享模式。
市电信管理机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与电磁辐射有关的科普宣传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管线设施,确需改动或者搬迁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与产权人签订改动或者搬迁补偿协议,依法给予补偿;产权人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市电信管理机构。
新建、改建、扩建通信基础设施,确需其他设施迁移或者造成其他设施产权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健全通信基础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及时发现、处理受损通信基础设施;
(二)健全落实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
(三)制定通信基础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通信基础设施上或者其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修建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任何单位不得因实施线缆整治或者线缆入地改造影响通信基础设施正常使用。
(一)盗窃、损毁、哄抢通信基础设施;
(二)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线路以及其他通信基础设施;
(三)擅自接入通信供电系统;
(四)在依法划定的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堆土、钻探、打桩、挖沟,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五)在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缆、电缆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六)在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烧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在通信基础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杆塔;
(八)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保护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救险提供便利,不得非法阻挠通信基础设施抢修人员、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物资、设备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通信基础设施抢修、维护现场,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禁止收购、运输、出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