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建设项目需要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建设规范和标准配建。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通信基础设施验收文件应当报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通信基础设施接入公用通信网。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规划建设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事先通知市电信管理机构,协商配套通信基础设施同步设计以及建设事宜。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