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通信管线需要与燃气、热力、电力、输油等其他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管线设施,确需改动或者搬迁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与产权人签订改动或者搬迁补偿协议,依法给予补偿;产权人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市电信管理机构。
新建、改建、扩建通信基础设施,确需其他设施迁移或者造成其他设施产权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