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5,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25年6月26日吕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一)指导依法成立志愿服务行业组织;
(二)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培训;
(三)做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
(四)推动志愿服务站点等基层平台建设;
(五)开展志愿服务组织星级评定;
(六)组织示范性志愿服务活动;
(七)开展志愿服务其他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
鼓励创作反映志愿精神的优秀文化作品、文创产品,多角度展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成果。
鼓励交通场站、文化体育场馆、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单位、运营单位,通过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
禁止利用志愿服务标志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一)参与农业技术推广、乡村教育支持、留守儿童关爱,协助红枣、核桃、小杂粮等特色产业品牌推广和电商助农等乡村振兴活动;
(二)参与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污染防治等生态环保活动;
(三)参与剪纸、面塑、皮影等非遗文化宣传,依托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刘胡兰纪念馆、红军东征纪念馆等红色资源,提供义务讲解、路线引导等文化传承活动;
(四)参与预防宣传、应急演练、抢险救援、医疗救助、恢复重建等应急救援活动;
(五)参与扶老救孤、助残济困、咨询服务、环境整治等社区服务活动;
(六)参与治安防范、纠纷调解、法治宣传、反诈骗宣传等平安建设活动;
(七)参与其他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鼓励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移风易俗、矛盾调解、家风传承等志愿服务活动。
(一)公开志愿服务项目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保障志愿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指导和帮助志愿者完成注册,如实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三)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必要的卫生、医疗、交通、餐饮、住宿、通讯等保障;
(五)开展应急救援或者其他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购买相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
志愿者参与救灾、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等志愿服务活动造成心理创伤的,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提供帮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等提供捐赠、资助,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资助补贴。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