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地供热工作的相关事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供热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