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地供热工作的相关事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供热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项。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工作。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