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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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articles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统计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力事业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发展相关工作。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电力企业应当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节约能源,降低损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关键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Chapter 2电力规划与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注重提升电力系统数字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的交互响应能力,增强电网对新能源和多元主体的接纳能力,推动能源结构绿色转型。
经依法批准的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评估论证,并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重大电源建设项目、重要电网设施项目、农村电网项目、新能源发电项目等电力建设,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配套电网工程应当与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同步开展设计、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
供电企业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配套电网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建设城镇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应当规划、预留配套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占用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电力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土地、房屋或者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增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以增建电动汽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设施。
Chapter 3电力生产与运行
电力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保障电力生产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加大电力建设、改造、安全等相关投入,提高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能力。
供电企业与电源、储能等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供电企业同意,电源项目、储能项目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接入和消纳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提供并网服务。
电力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以及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供电企业应当优先调度新能源发电。新能源发电经营主体、储能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参与电网调峰、调压和调频,配合供电企业保障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
鼓励新能源发电经营主体通过自建、租赁、购买储能设施或者购买储能容量的方式,增强调峰上网能力。鼓励新能源发电、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消纳利用。
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供需平衡预测,组织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有序用电方案,组织编制本级有序用电方案。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限电序位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发生事故所需限电数量超出限电序位表容量时,电网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应急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市场交易规则为经营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电力交易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应当无歧视披露有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攻击、侵入、破坏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信息网络,不得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不得窃取、泄露或者篡改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网络数据。
Chapter 4电力供应与使用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告办理用电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保障电力用户的知情权、监督权。
供电企业应当一次性告知电力用户办理用电需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不得含有兜底性条款或者模糊性表述。
电力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的,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供电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电力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实现用电计量装置状态评价和在线校验,保证计量装置运行质量。
(一)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向电力用户供电;
(二)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电力用户负担;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四)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核定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
(五)为电力用户安装未经检定合格或者不能满足电力交易技术要求的用电计量装置;
(六)为电力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电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七)其他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毁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破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的准确度;
(五)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充值用电;
(六)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供电企业发现电力用户涉嫌窃电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收集证据,报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电力用户或者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
因依法限电或者电力用户违法用电等需要中断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电力用户。
引起中断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对特定用户中断供电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电力用户对供电质量、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电力用户应当对其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负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发现用电设施设备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力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检修、停用。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未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或者存在其他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并督促整改。用户应当及时消除隐患,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重要电力用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用户申请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Chapter 5电力设施保护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巡检、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巡检、维护、抢修电力设施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外,因生产作业、交通事故等因素或者因大风、洪涝、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先行采取修剪、砍伐等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并于采取措施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树木所有权人,将砍伐树木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或者绿化主管部门。其他法律、法规对砍伐树木手续有规定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古树名木和其他濒危、稀有植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空中漂浮物,放飞无人机和滑翔伞、进行翼装飞行等活动,或者未采取固定措施铺设塑料薄膜、彩钢瓦、镀铝反光膜等遮盖物;
(三)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掘土,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因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测绘等作业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放飞无人机和滑翔伞、进行翼装飞行等活动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同意。电力设施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及时回复,并告知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给电力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电力用户计收电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掘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Chapter 7附则
(一)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售电企业。发电企业是指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依法从事电能生产,将水能、化石能源、核能以及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转换为电能的企业;供电企业是指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输配电网,拥有电网资产,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提供输配电服务或者向其供电营业区电力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企业;售电企业是指通过电力市场进行电力交易,向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的企业;
(二)电力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电力供需紧张、新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电力消纳;
(三)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省级电网或者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四)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省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供电中断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户,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