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不得中断供电。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电力用户或者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
因依法限电或者电力用户违法用电等需要中断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电力用户。
引起中断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对特定用户中断供电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