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售电企业。发电企业是指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依法从事电能生产,将水能、化石能源、核能以及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转换为电能的企业;供电企业是指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输配电网,拥有电网资产,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提供输配电服务或者向其供电营业区电力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企业;售电企业是指通过电力市场进行电力交易,向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的企业;
(二)电力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电力供需紧张、新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电力消纳;
(三)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省级电网或者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四)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省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供电中断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户,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户。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