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并网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电力行业的并网技术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电源项目、储能项目,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网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并网标准。

供电企业与电源、储能等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供电企业同意,电源项目、储能项目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