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9,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5年6月24日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及村容村貌治理等进行规划、建设、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一)生活饮用水、供电、通信、排水、照明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黑臭水体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绿地、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处理设施;
(五)文化、体育、娱乐、防灾设施;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基础设施进行自行管护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管护,保障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一)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
(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
(三)公共环境卫生保护;
(四)村容村貌治理;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等工作,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
(一)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居住地和畜禽养殖圈舍,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庄范围内的道路、坑塘、沟渠、文化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商店等经营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村庄范围内的办公、生产场所,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六)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日常巡查机制,加强村庄主干道两侧、外墙立面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督促村(居)民履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责任。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
(二)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倾倒、抛撒、堆放;
(三)侵占、损坏、擅自迁移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农业废弃物、新污染物等污染防治工作。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应当依法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防止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泄漏、渗出。
畜禽养殖场(户)对周边村庄人居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辖区内沟渠、坑塘等小微水体污染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消除黑臭水体,并落实管护责任。
鼓励村(居)民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等就地消纳生活污水。
(一)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农村转移;
(二)向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沟渠等排放生活污水;
(三)向公共场所、村庄道路倾倒生活污水;
(四)擅自损毁、堵塞、关闭、拆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从事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农村公共厕所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科学选址、合理设计,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规范化管理、定期维护;
(二)乡村景区根据需要建设旅游厕所,旅游厕所管理应当符合景区管理标准;
(三)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应当按照分类推进、整体提升、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原则,科学制定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建标准,因地制宜推广简单实用、经济适用、村(居)民易接受的改厕模式,做到愿改尽改、应改尽改;
(四)鼓励在干旱缺水山区丘陵地带推广草粉生态式户厕建设;
(五)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应当与厕所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六)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
(七)鼓励农业种植大户、果蔬基地等对厕所粪污就地就近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治理和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
鼓励村(居)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美化,整齐摆放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农用物资等,保持庭院整洁、有序、美观。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杆体、箱体,应当规范设置、标识产权、安全有序,不得影响村容村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