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