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行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

(一)农村公共厕所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科学选址、合理设计,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规范化管理、定期维护;

(二)乡村景区根据需要建设旅游厕所,旅游厕所管理应当符合景区管理标准;

(三)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应当按照分类推进、整体提升、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原则,科学制定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建标准,因地制宜推广简单实用、经济适用、村(居)民易接受的改厕模式,做到愿改尽改、应改尽改;

(四)鼓励在干旱缺水山区丘陵地带推广草粉生态式户厕建设;

(五)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应当与厕所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六)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

(七)鼓励农业种植大户、果蔬基地等对厕所粪污就地就近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