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科学推进符合农村特点和村(居)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建立健全村级分类、乡级收集、县级转运、市级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等工作,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