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3,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5年4月29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组道及其附属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体系,依法制定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职责清单,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组道管理养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职责范围内乡道、村道、组道管理养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林业、水务、审计、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Chapter 2管理
路长制有关信息应当纳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公示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已经划定的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对外进行公告,并在公路醒目位置设立标桩、界桩。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一)搭建临时棚屋、摆摊设点;
(二)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
(三)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四)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五)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六)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八)在公路路肩边缘之外填土影响公路排水;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农村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等级进行恢复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合理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在醒目处设置告知标志。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并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路况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或者附属设施损毁、灭失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和上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农村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气象、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建立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农村公路中断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抢修、抢险,恢复交通。
Chapter 3养护
日常养护包括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
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
乡道、村道、组道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组道养护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项目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一)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
(二)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作业车辆设置明显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
(一)县道,是指联结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二)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直接为农村经济、村民生产生活服务,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或者已经建成并符合国家农村公路统计标准的建制村所辖区域内公路、建制村之间的联络公路、建制村与乡道以上之间的联络公路。
(四)组道,是指除村道及村道以上行政等级的公路以外,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养护统计里程的公路。
(五)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了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