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制定路长制工作办法,设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路长制有关信息应当纳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公示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