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5,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5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5年6月26日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本规定所称学校供餐单位,包括学校自营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有关管理制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
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做好学校食堂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供餐单位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统一采购,择优确定信用良好、质量达标、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鼓励学校供餐单位配备营养师或者营养指导员。
高等学校供餐单位留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七)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一)食品供应商进行线上报价,供学校供餐单位自主采购;
(二)学校供餐单位可以通过智能终端设备进货验收,办理收货手续,生成并保存收货视频;
(三)相关部门对学校膳食经费进行监管;
(四)对学校供餐单位场所环境、食品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贮存状态等进行视频监控;
(五)职能部门开展线上检查,并跟踪监督学校供餐单位自查情况;
(六)家长通过在线查看、预约陪餐等方式,监督饭菜质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学校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建立学校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及执法查处等情况。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启动临时供餐预案;
(六)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七)事故处置结束后,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进行销毁,对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