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学校供餐单位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七)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