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中小学校、幼儿园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留样不少于一百二十五克,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四十八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供餐单位留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