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爱国卫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5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5年7月2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网格化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爱卫机构应当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协调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分级督查考核等制度,加强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
爱卫机构可以聘请专(兼)职社会监督员,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爱卫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向爱卫机构及时、准确、完整推送爱国卫生工作相关基础数据。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配合发布爱国卫生和健康知识公益广告。鼓励、支持互联网新媒体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知识公益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一)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治理管控,强化建设运维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和管网有效运行,水质达标;
(二)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逐步升级换代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三)推进农村厕所改造提升,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或者改造卫生户厕,并配置与人口密度相适应的无害化卫生公共厕所,统筹治理农村厕所尾水和生活污水。
农贸市场应当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清洁消毒设施、通风除湿设施和供排水设施等公共卫生设施,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确保市场以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并在市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市场平面图、卫生管理制度等信息。
农贸市场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经营熟食卤品的场所,应当符合食品经营有关规范要求;生、熟食品应当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销售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对双手进行清洗消毒。
农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等工作,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再生资源回收站应当布局合理,规范建设,有稳固的场房,不露天堆放,并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标识。
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设置吸烟点(区)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开展控烟宣传,依法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区(县)爱卫机构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以清除卫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要内容的统一行动,巡查辖区内的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单位和个人开展内部环境卫生大扫除,及时清除各类病媒生物孳生地,妥善处理被杀灭的病媒生物。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
市、区(县)爱卫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公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及其项目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和粮食加工、储存以及餐饮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市、区(县)爱卫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组织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建设活动,定期开展建设效果评价。
市、区(县)爱卫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健康城镇创建工作,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健康城镇创建情况进行动态评价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以下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公园、健康步道、全民健身场地等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公共健身设施开放率和利用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作用;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单位职工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工间操等符合人群特点的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培养职工自我保健能力,并为职工提供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服务;
(四)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健康饮食、科学运动、近视预防、伤害防范、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养学生和幼儿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面向公众开展健康科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提供健康指导;
(六)车站、码头、图书馆、影剧院、宾馆、商场、商业街区、广场、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并适时更新内容。
市、区(县)爱卫机构应当公开有效的投诉、举报和建议渠道,及时受理、调查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