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和粮食加工、储存以及餐饮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