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5,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5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5年6月27日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三亚河、宁远河、藤桥河等河流,大隆水库、赤田水库、水源池水库等水库,以及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入海河口自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区域,适用海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区人民政府河道管理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可以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河道。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河道的整治、保护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区级、村级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区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划定河道的管理范围,应当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相衔接,并征求上一级水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的名称、管理责任人、管理范围以及相关禁止性、限制性行为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河道保护管理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符合水土保持、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与湿地保护、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相关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书面征求水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整治实行一河一策,统筹海陆、水岸、城乡关系,坚持水体治理与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活水保质、面源污染消减、景观提升等相结合,注重保护、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和周边自然、历史风貌,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
(一)有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积明显减少;
(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
(三)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淤疏浚的情形。
河道清淤疏浚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清淤疏浚不得破坏河道生态环境,产生的淤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河道沿岸种植业、休闲农业、畜禽养殖业等产业的生产者进行科学、无害化生产,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对河道的污染。
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对侵占河道堤岸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开展排查和整治,确保河道堤岸畅通、整洁。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加强河道堤岸的海绵化改造,发挥岸线、水系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
市、区水务、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河道堤岸的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护堤护岸林木的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应当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引入、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本市建立健全由水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河道限制垂钓区域应当明确限制垂钓的时间、饵料、钓具等内容。
(一)在禁止游泳区域游泳;
(二)在禁止垂钓区域垂钓,或者在限制垂钓区域违反关于垂钓时间、饵料、钓具等的规定垂钓;
(三)猎捕鸟类,捡拾鸟卵和雏鸟,损毁鸟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鸟类,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四)破坏河道护岸、沿河栏杆、栈道和园林绿化、休闲娱乐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其他主管部门,梳理河道管理、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与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的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数字化档案。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前两款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区域,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