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修改河道治导线规划、河道保护规划等河道保护管理相关规划。

河道保护管理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符合水土保持、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与湿地保护、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相关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书面征求水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