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河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淤疏浚:

(一)有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积明显减少;

(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

(三)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淤疏浚的情形。

河道清淤疏浚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清淤疏浚不得破坏河道生态环境,产生的淤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