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者调整河道名录内河道的管理范围,明确河道管控边界。

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区级、村级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区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划定河道的管理范围,应当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相衔接,并征求上一级水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