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5,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5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0年8月28日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25年6月30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5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应当整合快递与邮政、客运、供销、电商等既有网络、运力资源,健全以县级寄递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寄递物流服务站、村级寄递物流服务点为支撑的农村快递配送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为农村以及偏远地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快递服务。
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快递末端网点、末端服务设施纳入新建小区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为快递企业收寄投递和用户提供便利场所。
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以及商业楼宇、住宅区、工业区等封闭管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临时停车、派送等便利。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快递包装操作规范、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包装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符合寄递生产作业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未能完成投递,收件人仍需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额外收取投递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由于快递企业原因误收投递范围以外的快件所产生的转投费用,不得由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承担;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查看内件物品与快递运单记载是否一致。快递包装出现明显破损或者内件物品为易碎品的,应当告知收件人可以查看内件物品或者拒收快件;
(三)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四)法律、法规有关的其他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二)建立收寄验视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并对通过收寄验视内件和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和实名登记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三)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处理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四)及时向邮政管理机构上报真实、准确、完整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虚报统计资料和信息;
(五)及时向邮政管理机构报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安全运营有关的数据信息,不得漏报、错报、瞒报、谎报;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七)对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八)法律、法规有关的其他规定。
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提出快递服务质量申诉,邮政管理机构对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申诉实施调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处理邮政管理机构转送的申诉事项并反馈结果。
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企业经营秩序。
(一)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商标标识和商品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
(五)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快递包装操作规范或者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一)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的;
(二)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的;
(三)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