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二)建立收寄验视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并对通过收寄验视内件和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和实名登记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三)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处理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四)及时向邮政管理机构上报真实、准确、完整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虚报统计资料和信息;
(五)及时向邮政管理机构报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安全运营有关的数据信息,不得漏报、错报、瞒报、谎报;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七)对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八)法律、法规有关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