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商标标识和商品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
(五)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