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5年7月8日攀枝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法律、法规对噪声污染的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教育和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城管执法(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者等依法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转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的广场、公园、交通要道、商业区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显示设施应当标明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公安机关可以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控制,防止噪声污染。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唱歌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大音量音响器材。
在医院、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避免对他人产生干扰。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通风、消防、排水、排污等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在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空气压缩机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进行室内装修。
居民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定作业时间。
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宠物发出的声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