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