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有权对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转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