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3,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5年7月23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盲文和手语翻译、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
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募集、管理、使用法律援助资金和物资,接受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调配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本行政区域调配法律服务资源仍无法满足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配。
(一)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依法作出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四)对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指派等材料以及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
(五)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其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六)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七)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
(八)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络平台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协助、引导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
(三)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四)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经济困难状况等事项的核查;
(五)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六)收集、反映法律援助需求;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服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不得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的,应当依法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一)因使用伪劣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损害赔偿;
(二)土地、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户在经营权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三)因饲养动物损害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四)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申请补偿;
(五)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权益;
(六)因继承权受到侵害、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主张相关权益。
(一)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主张民事权益;
(二)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主张相关权益。
(一)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
(二)一户多残家庭人员;
(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四)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对任何干涉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拒绝,并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和报告。对于侵犯法律援助人员权利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提出控告。
法律援助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