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与调配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调配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本行政区域调配法律服务资源仍无法满足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配。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