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依法作出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四)对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指派等材料以及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
(五)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其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六)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七)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
(八)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络平台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