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健全投诉查处、质量监督、信息公开等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