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放养畜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