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

(三)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四)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以及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七)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