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放养畜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