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7,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7, 2025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7月2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金融机构
(一)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构建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支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探索发行市政债,推进资产证券化;
(三)利用深交所交易平台,整合、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
(四)统筹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上市公司壳资源和优质企业资源;
(五)支持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
(六)支持深交所在组织形式和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制改革;
(七)推动深圳资本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合作,吸引境外企业、境外上市产品到深圳上市或者再上市,为深港构建联通境内外的统一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和国有资产重组。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阶段性目标,形成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和期货等业务种类齐全的金融机构聚集区。
市人民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的金融机构除给予现行相关金融优惠政策外,应当参照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给予支持。
Chapter 3金融人才
Chapter 4金融创新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金融创新奖评选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技术。
鼓励金融机构以信息化手段优化业务流程,提高跨地域分支机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支持、帮助深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化经营试点,实现综合化发展。
鼓励金融业深化行业分工,发展专业化的金融业配套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期权激励,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业可以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促进中间业务定价审批体制改革。
商业银行可以创新国际结算方式。
银行业可以积极发展小额商业信贷业务。
支持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机制创新,完善间接融资体系,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贴息、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专项资金,建立规范的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投入和代偿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予以奖励。
(一)发展网上交易;
(二)加快金融企业信息化建设;
(三)加快银行卡应用系统建设,扩大覆盖面,提高支付比例和效率;
(四)尽快形成统一的或者相对集中的清算中心、交割中心、备份中心和珠三角外币结算中心。
鼓励保险业发展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鼓励创新科技保险、环境保险、物流保险和文化产业保险。
发挥商业保险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责任保险发展,完善公众安全责任分担机制。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创新服务理念,提高理赔效率。
鼓励保险业探索不动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市人民政府对在金融创新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嘉奖。
Chapter 5金融布局
Chapter 6金融合作
(一)支持香港发展人民币业务,在两地货币市场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
(二)深化深港两地银行间的业务合作,支持港资银行在深圳发展;
(三)建立深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合作伙伴关系,推动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四)拓宽深港两地保险市场合作范围,加强双方在业务、培训、后援服务外包等多个领域的交流合作;
(五)加强深港两地在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合作,探索共同设立石油等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
(六)完善深港两地清算、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建立双方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加强与香港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横向合作、信息沟通及工作会晤机制,共同支持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防范。
鼓励双方金融机构之间以高层论坛、专业交流、行业公会之间互访等形式加强合作与交流。
鼓励双方大学与研究机构的金融专家定期举行学术研讨会。
Chapter 7金融生态
(一)将金融知识教育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二)建立金融业发展高级研讨班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参加金融业发展高级研讨班,学习金融理论,掌握金融发展动态;
(三)举办中小企业融资、证券投资基金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高峰论坛,吸引国际知名专家和机构来深圳交流金融发展、创新和监管经验;
(四)开展金融宣传教育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培育民族品牌、与国际知名机构开展合作、并购联合,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8金融发展委员会
金融发展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监管机构、深交所、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和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金融发展委员会下设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负责金融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把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建立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可考核、可问责的金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整合财政、经营性国有资产、政府负债及其他公共资源,发挥财政部门在金融发展策略制定与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三)构建综合金融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建立符合金融发展要求的金融业风险处置专项资金;
(四)建立深圳金融发展促进评估体系,引入国内外权威评价机构对深圳金融生态环境进行定期评估。
金融发展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运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