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金融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建立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可考核、可问责的金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整合财政、经营性国有资产、政府负债及其他公共资源,发挥财政部门在金融发展策略制定与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三)构建综合金融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建立符合金融发展要求的金融业风险处置专项资金;
(四)建立深圳金融发展促进评估体系,引入国内外权威评价机构对深圳金融生态环境进行定期评估。
金融发展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运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