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央驻深圳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深圳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培养金融专才和金融复合型人才。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