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责的单位和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牵头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约谈;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