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免职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恐吓当事人;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个人隐私;
(四)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勾结、串通涉案纠纷当事人侵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