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25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5
- Articles
- 52 articles
(1998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5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人民防空重点市、县(区、市)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未列入人民防空重点的市、县,应根据人防建设需要也应有或指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一)国家拨给的人民防空建设专项经费;
(二)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级地方财政总收入千分之一的比例提取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他市、县人民政府视地方财政情况相应安排人民防空经费;
(三)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统建费;
(五)社会集资和利用的区外资金;
(六)其他经费。
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支出,接受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缴纳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参加群众防空组织并接受专业训练、执行抢险救灾和开展互救互助的义务。
(一)执行《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在人防建设中有其他重要贡献的。
Chapter 2防护重点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防空袭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审查批准后,适时组织演习、演练。普及防空常识,提高全民的防空意识。
Chapter 3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计划编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具有战时防空,平时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防护设备必须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装到位。
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防空地下室验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修建或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施设备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一)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和堆放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等级的作业;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必须留出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不得破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一)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并做到一旦战备需要能保证迅速转入战时防空或坚守城市作战使用;
(二)加强工程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防护效能;
(三)有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洪涝、安全保卫措施,并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拆除六级以上(含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补建期限为自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之日起一年以内;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补建工程单位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补建所需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Chapter 4通信和警报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所属通信站的值勤管理和专业技术训练,通信、警报设备的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物资器材的申请、筹措和供应。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所需接口、电路、频率、邮电、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平时应予以保障,战时无偿提供。
军队通信部门应对人民防空重点市、县(区、市)通信、警报业务建设给予指导;保障通信电路、信道;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指挥自动化建设、执勤、维护管理和专业人员训练。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Chapter 5疏散
(一)制定和实施人民防空疏散计划;
(二)进行战时防空疏散动员、宣传和教育;
(三)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落实人民防空疏散的各项保障工作;
(四)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
Chapter 6群众防空组织
Chapter 7人民防空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并进行监督检查。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影响防空袭警报音响覆盖面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八)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Chapter 9附则
本办法中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