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影响防空袭警报音响覆盖面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八)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