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9,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9, 2025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数据和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配合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鼓励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募集法律援助资金,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Chapter 2机构和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一)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及时作出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
(六)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
(七)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协助、引导、接收法律援助申请;
(三)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核查;
(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五)收集、反映法律援助需求;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资源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协商调配律师跨行政区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申请省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Chapter 3形式和范围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请求相关权益保护;
(十)因农作物、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或者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
(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十二)因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权益;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Chapter 4程序和实施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的法律援助案件,由该办案机关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线上办理、就近办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材料、个人诚信承诺,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文书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文书材料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转交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二)司法救助对象、优抚对象或者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五)重度残疾人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处理完毕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和证据重复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
(一)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受援人没有在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或者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一)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的隐私;
(四)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
(六)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告知受援人。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拒绝其辩护或者代理;
(二)发现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案件;
(三)涉及群体性事件;
(四)有依法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Chapter 5保障和监督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