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法律援助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拒绝其辩护或者代理;
(二)发现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案件;
(三)涉及群体性事件;
(四)有依法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