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数据和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配合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9, 2025